據世界銀行政策分析和建議項目資料顯示:為了加強化學品的管理,減少化學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學品引起的危害,國際社會達成了一系列的多邊環境協議,包括巴塞爾公約、鹿特丹公約、斯徳哥爾摩公約等。其中鹿特丹公約是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
鹿特丹該公約適用于締約方大會通過的禁用或嚴格限制使用的化學品和危害嚴重的農藥及其成分。目前,有37 種化學品適用該公約,包括:24 種農藥(2,4,5-T 和它的礦鹽、酯、艾士劑等);種危害嚴重的農藥成分(含有benomyl 混合物7%或超過7%的粉末成分等);7種工業化學品。清單可以適時修改。
鹿特丹公約產生的背景及簡介
在過去三十年間,化學品產量和貿易的顯著增長,導致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所帶來的潛在風險不斷增加(UNEP,2003)。缺乏足夠的基本設施來監控和使用這些物質的國家更容易受到影響(UNEP,2003)。上世紀八十年代,UNEP 和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制定和發展了自愿性的行為規則和信息交流系統,并于 1989 年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UNEP,2003)。鹿特丹公約采用強制性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代替了上述行動。
鹿特丹公約于1998 年通過,2006 年2 月24 日開始實施。至2006 年5 月12 日為止,共有106 個國家和歐盟加入該公約。中國于1999 年在公約上簽字,2005 年3 月正式成為會員國。公約的目的是促使成員國在某些危險化學品的國際貿易方面分擔責任,開展合作。
通過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特性的信息交流,建立化學品進出口的國家決策程序并將有關決定通知其他成員國,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于潛在風險,促進危險化學品的環境無害使用。換句話說,該公約使國際社會能夠對某些危險化學品的貿易實行監督和控制。它并不主張禁止某些特定化學品的全球貿易或者使用,而是為進口成員國提供了一種機制,使其能夠決定他們需要什么樣的化學品,而排除他們不能安全管理的化學品。
鹿特丹公約的主要機制
a) 通報機制 - 鹿特丹公約強制要求成員國向公約秘書處通報以下事項:
- 有關禁用或嚴格限制使用的化學品的最后管制行動的信息;
- 對未來進口列入附件3 清單中的化學品問題的反應;
- 出口國應當就出口其國內禁用或嚴格限制使用但不包含在附件3 清單中的化學品問題向進口國提供一份出口通告。
b) 增加或清除附件3 化學品清單的機制 - 鹿特丹公約對于禁用或嚴格限制使用的化學品和危害嚴重的農藥及其成分提供不同的標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