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動植物源性食品中的農藥殘留量低于最大殘留限量,并評估消費者攝入食物的農藥暴露量,歐盟發布了新法規(EC)NO.901/2009用來代替(EC)NO.1213/2008法規,內容涉及到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動植物源性食品農藥殘留監控計劃。該法規已于2010年1月1日開始生效。
歐盟認為,農藥的使用每3年會發生很大的變化。因此每次歐盟都會制定一個3年的食品控制計劃。(EC)NO.1213/2008法規就制定了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的食品控制計劃。2009年9月28日歐盟經信息分析和風險評估,又發布了(EC)NO.901/2009法規對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食品控制計劃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并取消了(EC)NO.1213/2008法規,而2009年仍執行原來的計劃。另外,歐盟監控計劃中的部分監控樣品會從部分歐盟進口產品中扦取。據統計,樣品來自進口食品的不合格檢出率高于來自歐盟成員國內的扦取樣品。
歐盟的農產品殘留監控行動是政府主導的行為,通過法律的手段賦予其相應的職能,負責組織實施殘留監控計劃。具有如下特點:
一是法律基礎明確。通過法律手段明確執法主體和各職能部門的職責,以及相關監管程序和方法。
二是抽樣制度科學。抽樣計劃均是根據生產或進口產品的數量或重量,按一定比例確定抽樣數量,這個比例根據不同產品間進行動態調整。抽樣比例根據統計學要求設計,以保證其在一定置信水平樣品的代表性。
三是檢測高效準確。歐盟獸藥殘留檢測機構分為歐盟基準實驗室、國家基準實驗室和常規檢測實驗室,分別承擔不同的檢測工作和任務。在殘留檢測中都形成了“快速篩選+準確確認”的高效檢測模式。
四是結果處理得當。歐盟各成員國每年向歐盟提交年度殘留監控報告,如果在共同體內檢出陽性樣品,成員國的主管當局須及時獲取所有必要信息驗明有關動物的原始出處,及時調查殘留出現的原因,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如果從第三國進口的食品檢測呈陽性,會將所有使用制品的種類和有關批次通告歐盟委員會,并立即通知所涉及的邊檢站。此外,歐盟還建立了常規食品安全的食品快速警報體系。
為最大限度減少新指令實施后對我國輸歐食品可能造成的沖擊,檢驗檢疫部門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檢驗檢疫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歐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研究,及時向地方政府通報新法規及其可能對地方外經貿發展帶來的沖擊影響,以引起政府及有關部門重視;及時通過多種形式向相關企業進行宣傳,讓企業盡快全面了解新法規要求。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出口食品企業種植養殖基地、原材料采購的全過程監管,指導企業建立農業投入品管理、種植養殖質量控制以及批次管理追溯體系。
二是政府相關部門應進一步摸清我國輸歐食品出口現狀,認真進行分析研判,及時調整國內監控計劃,提前做好應對工作。
三是出口食品企業應積極收集掌握新法規的內容、實施時間等信息,密切關注新法規實施進展情況,提前有針對性地進行自查整改,主動規避和防范風險。同時嚴格按照歐盟要求制定食品安全自檢自控計劃,建立完善的追溯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