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清潔發展機制的簡稱,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3個靈活履約機制之一,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合作進行溫室氣體減排的一種基于項目的機制。
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已完成工業革命的發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承擔更多的歷史責任,但發達國家減排的成本是發展中國家的幾倍甚至幾十倍。CDM就很好地解決了這個矛盾。根據CDM,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把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少的排放量作為履行《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一部分義務。一方面,對發達國家而言,給予其一些履約的靈活性,使其得以較低成本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協助發達國家能夠利用減排成本低的優勢從發達國家獲得資金和技術,促進其可持續發展;對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實現共同減排目標的前提下,減少總的減排成本。
CDM項目分布在以下15個行業和領域:能源工業;能源分布;能源需求;制造業;化工行業;建筑行業;交通運輸業;采礦業;金屬生產;燃料的飛逸性排放(固體燃料,石油和天然氣);碳鹵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產和消費產生的逸散排放;溶劑的使用;廢物處置;造林和再造林;農業。
從廣泛的意義來看,任何有益于產生溫室氣體減排和溫室氣體回收或吸收的技術,都可以作為CDM項目的技術。例如提高能源效率的技術,包括提高供能效率方面的技術和用能效率方面的技術等。
自2004年全球第一個CDM項目注冊成功至今,CDM市場在全球迅速建立,并在碳市場中發揮重要作用。同期,我國CDM市場也在高速發展。
2006年,中國CDM的項目數量還低于巴西、墨西哥和印度。如今,中國CDM的項目數量和年減排量均達到了世界第一。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于2009年6月發布的《CDM市場發展及其對我國的影響》報告中指出,CDM與全球保護臭氧層的“蒙特利爾多邊基金”(MLF)和“全球環境基金”(GEF)資金機制相比,引資效果顯著。中國自1991年獲得MLF資助以來,共獲得其贈款8億美元;自1991年首個項目獲得GEF批準至今,共獲得其贈款7.3億美元;而實施僅3年多的CDM項目,通過CERs(核證減排量)轉讓帶來的直接經濟收益已超過6.5億美元。